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实验室资源条件,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是指各级各类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计算机房、语音室、创新实践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开放共享,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要坚持“面向全校、因材施教、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根据实验室自身的条件,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开放形式,提供丰富多彩的开放内容,提高实验室开放的水平,充分调动学生参加科学实践和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创新观念和意识,提高教师的实验教学能力,促进教学改革,促进教学科研融合。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包括时间开放、内容开放、方法手段开放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时间开放:全校各实验室,除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时间进行实验教学外,还应根据自身的条件,采取全天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定期开放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第六条  内容开放:学生可结合自己的专业特点、兴趣爱好、学习状况等自主选择实验内容,在教师适当指导下自主开展相应的实验活动。内容开放的具体形式有:

    1.计划内教学实验项目的开放:学生根据自身的学习状况,在计划安排的时间之外补做或加做被列入教学计划内的部分必做或选做教学实验项目。

    2.开放性实验项目选修的开放: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选修指导教师开设的开放性实验项目。

    3.学生自带实验项目的开放:学生结合已获批立项的科研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科技开发项目,或结合社团活动内容、个人的兴趣爱好等,在实验室中自主完成实验内容。

4.竞赛训练的开放:学生在实验室开展与各类学科竞赛有关的实验实践活动。

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向校内外全面开放,做到资源共享。

第七条  方法手段的开放:学生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时,在遵守学校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和组合实验仪器设备,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自主选择实验方法和步骤。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开放预约与综合管理系统,作为实验室开放的统一窗口,提供实验室开放信息发布、网上预约、网上审批、数据统计等功能,学生可通过系统预约空闲时段的实验室,经实验室主任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根据参与开放的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安排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做好实验指导、仪器设备、材料等实验准备工作,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并向学生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实验室开放的学生,应认真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方案并报实验室审批,遵照实验室安全准入相关制度,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按时参加实验。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实验资格。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十四条  为促进我校实验室开放,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实验室开放的积极性,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十五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主要来源于学校专项经费,同时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款。

    第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用于资助各实验室开设开放性实验项目、科研成果转化教学项目、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和未获其它经费支持的学生自带实验项目等。教学计划内正常开设的课程教学实验项目,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已有经费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仅用于因实验室开放所产生的配件材料、资料文印等开支,不得列支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每学期由实验中心根据开设的开放性实验项目数、学生申请自带实验项目数、支持的学科竞赛、科研转化教学、自制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申报,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立项申请表》。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学校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总额控制,确定资助项目和额度。

第十九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对于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除了要追回已获得的资助经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受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所产生的成果、论文、资料等需注明“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字样。

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的激励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开放性实验工作量计入指导教师个人业绩;学校下拔年度教学业务费、实验室建设经费和教学奖励时,将参考学院开出开放性实验总人时数、自制实验设备数和实验室开放总体情况;实验室开放的相关工作要求纳入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生开放性实验学时折合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学生参加科研训练、课程设计、学科竞赛和毕业设计等实践创新环节的作品、成果和奖励计入学籍档案,并在毕业时获得“实践创新成绩单”。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所必要的条件建设,可申请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两年组织开展实验室技术管理成果奖评选,对在实验室开放中取得显著成果(包括学生发表研究论文、获得专利、在各类竞赛中获奖等)的实验室和教师给予奖励,并作为教师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要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实验室资源开放力度,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开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实验室考核评比、实验室人员考核评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为做好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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